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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交易犯罪

 

單純的性交易,是不構成犯罪的

 

(當然,我們並不鼓勵大家去嫖妓或援交之類的)

 

不過呢,還是有一些例外,請特別注意:

 

1.與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

 

  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喔…..

 

  那如果是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呢?

 

  …………………………….…..

 

  請參照做壞事是會被抓去關的(上)

 

2.以媒體散布或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這個真的要特別注意……因為這個很玄很玄

 

  又很多人中……

 

  說真的,這個並不是真的實際從事性交易了

 

  而只是散布或刊登訊息而已,就會被處罰

 

  而且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常的重

 

  找女大學生援交可能無罪,但上網PO我想援交卻可以關上五年

 

  所以這跟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真的是有差距

 

  因為,立法的目的是說這種訊息可能會被兒童或少年看到

 

然後他們就有可能去從事性交易

 

  在保護兒童及少年的大旗下,這種重罪變成是很合理的

 

  請大家注意,散布或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好比說PO文說想找人援交(不管是援人或被援)

 

  或是用暱稱或名片透露類似的訊息都可能該當

 

  至於媒體,也非常廣泛,出版品、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都包括在內

 

  現在很多警察沒事就在網路上抓這個

 

  然後最常被抓的也是這個

 

  如果妳被警察約出去……那更是賴都賴不掉……

 

  直接就被帶回警局,搞不好當天還被押起來

 

 

四、強制猥褻和性騷擾

 

強制猥褻和性騷擾之間,存有一個灰色地帶

 

最近有幾個判決,被輿論批評得很厲害

 

例如強吻的、摸胸的,好幾個被判無罪

 

無罪的理由,被大家放大解讀的是

 

因為加害人只吻了幾秒、因為加害人只摸了幾秒………

 

為何我說是放大解讀呢?

 

是因為其實這些行為雖然可能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但仍構成性騷擾罪

 

只是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而被害人並未提告,所以法院也只能判無罪

 

所以說,雖然被告的強吻或強抱或襲胸行為是大家不能忍受的

 

但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法院也只能判無罪

 

(所以,大家不必再說什麼法官也來被吻吻看之類的話了

 

因為這些法官被強吻了的話,應該會堅決提告吧 XD

 

 

話說回來,強制猥褻和性騷擾在現實上,可能就是時間長短的差距而已

 

不過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原來不要摸太久,就不會有罪」,就大伸鹹豬手

 

因為前面已經提過了

 

如果對方提出告訴的話,還是會被判性騷擾罪的

 

性騷擾罪的要件是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

 

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所以親、抱或是摸隱私處都是犯罪的

 

另外從「乘人不及抗拒」也可以看出來

 

如果對方反應過來,開始抗拒了,你還在親、抱、摸的話

 

就「升級」成強制猥褻罪了

 

變成公訴罪,而刑度也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罪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

版權所有 54愛情俱樂部 http://www.wretch.cc/blog/orgasm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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