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因為有不少年輕人在無知的情況下犯法
所以lawyer要幫大家簡單整理一下妨害性自主的刑事責任
(其實lawyer也是剛剛研究了一下才稍微搞懂的…)
希望以後沒有機會讓lawyer為大家辯護 XD
一、性交的定義
首先呢,大家要認知到,刑法上對於性交的定義
可能和社會大眾普遍的認知有一些差距
刑法是這麼規定的,有點拗口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在這個定義底下,我們要注意:
1.什麼叫做基於正當目的呢?
像婦產科醫師作陰道檢查、媽媽幫發燒的小孩塞屁股,就是基於正當目的啦
以前刑法沒有加這個「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
所以無聊的法律人都喜歡開玩笑說婦產科醫生一天到晚都在性交……
後來就修法成現在這個版本
2.口交、肛交都算是性交喔,而且「使之接合」就算了
所以並不是一定要陰莖插入陰道才算性交喔
以前曾有強暴犯抗辯說他只有用「右手食指插入陰道一點點」
但還是被關了
3.不只是男生,女生也可能會有性交行為
最高法院有這樣的見解:
「女性對男性為強制性交,或男、女以強制方法對其他男性之生殖器為口交
,雖使男性之生殖器進入女性之陰道內,或由該男、女行為人口含其他男性
之生殖器,而非進入該男性之生殖器或肛門內,但其被害人仍係該男性,仍
應成立刑法之強制性交罪」
所以,女的硬上男,或是硬幫男的含
不要以為那個男的「應該會很爽」,就不構成強制性交
另外,很多人愛玩「童子拜觀音」的捅屁眼遊戲
也有人會在同學的椅子直立支筆等他坐下去
這些說起來,都是性交(而且可能有強制性交的問題)……
也曾經有用NOKIA手機放進對方陰道助興的真實案例
這也是性交
二、強制性交之外的性交罪
強制性交是最常見的,也就是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
不過即使是對方同意的性交,仍可能犯罪
例如:
1.對未滿16歲之人性交
如果對方未滿14歲,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對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是7年有期徒刑
所以吃幼齒要特別小心對方的年齡!!
2.利用對方的身心障礙而性交
這種情況是對方不能或不知抗拒的
例如很多人會欺負智障女子,給糖吃或是打點賞之類的
雖然對方因此未抗拒性交
但仍然構成犯罪
3.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
例如之前有大學教授以論文通過作為交換,叫學生跟他上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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