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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牛牛問的兩個問題,特別製作做壞事是會被抓去關的之告訴乃論篇:

一、如果對方滿14歲但未滿16歲且同意發生關係,

或對方未滿14歲且同意發生關係,

對方家長發現後先提告訴,

再同意與之合解,

能達成合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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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訴乃論罪和公訴罪的差別?

  其實…都是犯罪啦…..

  犯罪原則上是由國家公權力來追訴的

像我國就是由檢察官和法官來做起訴、審判的工作

  (不過有些國家不是,幾個部落頭目或村里幹事討論討論就可以決定了

在某些回教國家,路人甲拿石頭把通姦婦女砸死也是完全合法

中世紀的時候,教會民眾也很流行燒女巫)

  但有些犯罪,國家會考量設追訴的條件

  例如「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這個規定之前在國務機要費案很紅,

不過我們的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現在已經沒有這個保護傘了)

  又例如,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就是追訴的條件

  如果沒有人提出告訴,就不能追訴這種犯罪

  「乃」就是「才」的意思

所以「告訴乃論」很望文生義:有人告訴才論罪啦

不過大家一定要認識到,「告訴乃論」只是例外,而不是原則

   至於公訴罪

其實就是泛指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告訴乃論之罪以外的罪

   一個罪如果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就是公訴罪

   (兩句下來大家頭都暈了,耶!)

2.誰是告訴權人?

  這問題很複雜,就不細講了

  但一般而言,有兩種人可以提告訴

一是犯罪的被害人,二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後者的告訴權是獨立的,不需要徵求被害人同意

  (所以大家以後如果不小心犯了告訴乃論之罪

  要記得一併跟對方家長、老公(老婆)道歉)

3.已提出之告訴能否撤回?

  可以的。但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第一審的法官覺得審理夠了會宣示說,來來來,我們這件辯論終結

到那時如果還沒撤回告訴……就怎樣都撤不了了

(這告訴我們有些事如果沒及時把握,以後想作也作不了了

有兩句話表達出相似的涵義……

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在

有花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空折枝

所以孝順跟追女,都是要及時把握的……)

4.何謂妨害性自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是「妨害性自主罪」

裡頭規範的包括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等

妨害性自主罪並不是獨立的一種罪

  它是很多罪的合稱,是一種上位概念

(所以以後千萬不要光喊「XXX對我妨害性自主」

  這樣大家會搞不清楚XXX對你怎麼了)

5有哪些是告訴乃論的妨害性自主罪?

  在我們小時候

  妨害性自主罪幾乎都是告訴乃論

  考量應該是性自主被侵害,對被害人來說是非常私密的事

被害人都不想追究了,國家還追究什麼之類

  不過後來性侵害犯罪開始有專業人員處理,取證、審理秘密化

  強調對被害人的保護

  (現實情形當然還有很多進步空間……

不過如果連保護被害人都作不到,那政府還真叫人失望透頂)

  婦女團體也跳出來呼籲說要改成公訴

  認為不應該因為被害人隱忍,就姑息這些禽獸

  更何況很多禽獸就是因為知道是告訴乃論

所以犯後竟還不斷壓迫威嚇被害人不得提出告訴或須撤回告訴

  在這樣的呼聲下,就修法改成公訴了

  注意囉!!現在告訴乃論的妨害性自主罪只剩如下情形:

  (1)對配偶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

  (2)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或猥褻

  此外的妨害性自主罪都是公訴罪

  附帶一提,之前提到的性騷擾罪,也是告訴乃論

6.何謂「和解」?

  和解是一種契約,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來解決或預防爭執

  所以和解是民事上的概念

  並不能解決刑事責任的問題

  不過呢

和解契約中還是可以約定「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條款

  而且如果被告和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官通常會考量被告有所悔悟,被害人也願意原諒他,而判比較輕

7.結論

  回到牛牛問的問題……

  首先要看犯罪的這個人是不是未滿十八歲

  如果未滿,就是告訴乃論;如果滿了,就是公訴

  不論是告訴乃論或是公訴,犯人都可以和被害人和解

  公訴的情形,和解之後,法官通常會判比較輕,可以少判幾個月甚至緩刑

  告訴乃論的情形,因為家長已經提告了

  所以只能看還來不來得及撤回告訴

  比方說案子如果已經打到第二審了

  就沒辦法撤回告訴

  這時才達成和解的話,也只能有前面講的法官通常判比較輕的效果而已


二、另「妨害性自主罪」屬「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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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已經在上個問題一併回答囉~


     (特別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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